新婚姻法解释离婚协议中债务履行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20-05-21 作者:庄荣华律师
离婚后债务履行保证合同
(标准案例示范 )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6-5结案)
雨花台法院保证合同
遭遇:
因双方婚姻感情问题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名下债务由男方一人承担
同时男方父母及父母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最终债务到期对方未能偿还债务
多次沟通无果,无奈诉讼解决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主张对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6月5日判决
南京雨花台区法院-金融庭-费月华副院长
案件结果:
1、保证合同有效
2、我方名下各类债务近300万由对方及各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支付我方113500元律师费以及5万余元的垫付款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本案中对方提出了哪些抗辩意见?
1、保证合同无效
2、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不应当由对方一人承担
3、从合同在前、主合同在后,因此没有法律效力
4、各类债务数额无法核对
我方破解的小技巧:
1、保证合同独立有效
2、对方合同有效,双方之间约定即符合婚姻法也符合合同法、担保法
3、债务数额已经由法院确定,并且有生效法律文书为证
4、债务的形成和起因均是对方及对方公司在使用该资金
5、对方实际也履行一段时间,后续又因故拒绝履行
最终一审法院全面支持我方意见,未采纳对方意见,我方全面胜诉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C,女,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 D,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B,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E,男,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A与被告B、C、D(以下简称D)、E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019年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C、E、D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A申请撤回对F的起诉,因符合法律规定,已获本院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有效;2.判令各被告承担保证合同中的连带偿还责任(即各被告向原告A支付150万元各类债务款);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原告A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3500元;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A于2019年4月24曰的庭审中变更了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有效;2.请求判令被告E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号执行通知书确认的中国对外 关于四被告认为原告A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贷款并非全部用于被告D经营,由被告D、B、C承担责任有失公平的抗辩,本院认为,离婚协议已确认原告A与被告E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切对外债务均用于被告D的经营,保证合同亦约定了一切对外债务由被告E一人承担,被告B、C、D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且未有证据证实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有违意思自治的情形,应视为四被告自愿接受对自身权利的限制和约束。对外经贸公司的贷款合同及G的借款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借贷款项用途为经营,四被告也未能举证借贷款项除用于被告D的经营外还用于其他业务经营,现其仅以有失公平为由否认离婚协议及保证合同的约定,缺少证据支撑,亦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E、B、C、D于2018年7月31日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
二、 被告E就( 2019)苏执行通知书确认的F截至2019年2月20日止的执行款538421. 23元、执行费7784元计546205. 23元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依照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数据标准计算),与原告A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A如有向F归还的费用有权向被告E追偿。被告B、C、D对原告A向被告E追偿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B、C、E就( 2018)苏号生效裁判确认的:应由被告E一人偿还,原告A如有归还,有权向被告E追偿的F截至2018年10月28日止的贷款本患1929588. 71元及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曰止的利息、罚患等(依照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数据标准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E就( 2018)苏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原告A应归还G截至2019年4月10日止的借款本息97183. 84无及自2019年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依照上述调解书的主文计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A如有向G归还的费用有权向被告E追偿。被告B、C、D对原告A向被告E追偿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E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银行还款57270元,被告B、C、南D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B、C、E、E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律师代理费113500元。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906元,由被告B、C、D、E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六月五日
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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