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拆迁安置房如何分配
发布日期:2020-05-06 作者:庄荣华律师
拆迁经济适用房分割
标准案例示范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9-3-7结案)
鼓楼区离婚案件
遭遇:
双方婚姻矛盾重重
对方起诉离婚,但对方认为房屋系男方家老房以及男方父母出资等原因,
双方针对分割方式和比例无法达成一致。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离婚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个月拿到法院文书
鼓楼法院-嵇娟庭长
案件结果:
1、判决离婚、
2、该房屋双方各占50%份额
重点支招:
本案我方提供了
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弹性较大
会综合方面问题。
本案女方经济困难,结婚时间较长,婚后也长期遭到家庭暴力
最终
由于案件难度较大
庄荣华律师团队利用自己独有的离婚财产技巧获取了最终的胜利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男,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B,女,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09年登记结婚,被告系离婚再嫁,与前夫生育一女(已成年),原告与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被告就逐渐暴露脾气不好、个性要强的特性,经常为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2017年初被告离家出走,一直不归,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被告B辩称,同意离婚,但是我要求分割金达托园室房屋,确认我享有该房屋50%份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10月,原告A与被告B在朋友处相识,相识一段时间后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2017年9月,原告A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8年12月,原告A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2010年12月,原告父亲C承租使用的南京市鼓楼区房屋拆迂,C与下关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关区房产经营公司签订《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2016年7月25日,A与南京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申购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金达路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金达路房屋),购房款由A父亲C支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民事判决书、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应该是双方用心经营并共同维护的美好情感关系,原告A要求离婚,被告B表示同意,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关于金达路房屋的分割问题,金达路房屋的性质是经济适用房,经涛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金达路房屋购房款虽是原告父亲支付,但金达路房屋是原告以家庭为单位申购的经济适用房,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父亲对购房的出资属于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故本院依法认定金达路房屋由原、被告各享有50%份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原告A享有50%份额,被告B享有50%份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九年三月七日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
每一个离婚案件几乎都涉及到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分割的范围通常都非常巨大。
离婚决定的事项远远比结婚要多,好的离婚结果能够影响自己的一生和家人孩子的一生。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