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不成功改诉讼离婚经典案例
首次诉讼离婚律师成功离婚
【鼓楼区离婚案】
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
一个月快速离婚
2016年10月13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 女方,存在长期分居及多次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周子川法官【速裁庭】。
立案时间2016年9月13日,结案时间2016年10月13日,历时1个月左右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判决双方离婚。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 开庭即成功判决离婚,极大的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家无法协议离婚,因此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而诉讼中弥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差距,解决掉当事人的诉讼意愿才是律师最核心的价值。
本案系双方复婚后的第一次起诉离婚,庄荣华律师通过发问和询问技巧引导法庭的审理方向,极大的呈现夫妻之间的深刻矛盾,在双方之间无和好可能以及原告离婚的决心异常坚决等多重代理方式,最终使得承办法官认定双方之间即使是婚后第一次起诉离婚,且没有分居两年,加之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之下,仍然判决予以离婚。本案也再次展示了一名优秀的离婚律师的高明代理方式。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而且很多情况下被告不同意离婚,仅仅是口号性的答辩,在谈到最终实际的处理方式以及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同时配合拖延诉讼能够获取的利益差别与此次调解方案到底有何不同等新颖便捷高效地方式,多次为当事人实现了一别两宽的离婚终极目标,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庄荣华律师,他会给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本案在诉讼庭审后,多次反复协商终于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一个月快速离婚,至此调解完毕,当场拿到调解书。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
至此本案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X民初X号
原告:A,女,汉族,住本市鼓楼区定淮门。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住本市鼓楼区定淮门。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4月8日在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近几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B辩称,原告所陈述的理由在每个家庭中都是存在的,双方的婚姻来之不易,被告很是珍惜,被告并未做过任何破坏家庭的事情,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婚前自行相识,1985年4月22日双方登记结婚,1987年10月12日生育一子,现已成年。1992年2月25日双方在本院调解离婚,后于1998年7月18日复婚。2014年11月双方再次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015年4月8日再次复婚,复婚后原、被告并未一起居住。庭审中,原告陈述自复婚以来,被告一直无端猜疑、侮辱原告,本次矛盾产生系在孩子结婚邀请宾客问题上,双方意见不一,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再次离婚。
本院认为,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有过多次离婚、复婚的经历,理应更懂得婚姻生活的来之不易,更应当互相珍惜:但相反,两次复婚都未培养起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两人不仅不互相关心照顾,反而更多的是猜忌与争吵。被告声称不想离婚,但在庭审中,其并未表示出更多挽回夫妻感情的诚意,而是不断向原告提出更多要求。鉴于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复婚后,双方关系未能改善,现原告要求离婚,应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计1 2 0元,由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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