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中存在经常迟到、早退、不服从领导管理的情形,公司能不能直接开除 ——赵
基本案情 2006年 2月份赵某所在村委的耕地被驻马店某公司占用而到公司所属的重型车辆制造厂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0年11月底,某公司以赵某经常迟到、早退、旷工,且屡次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为由,将赵某辞退。赵某不服公司辞退的决定,向驻马店市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双倍补偿金。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定,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赵某不服仲裁裁决遂向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支付双倍补偿金。
案件焦点 赵某是否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驻马店某公司作出对赵某予以辞退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向赵某支付赔偿金19000元。
律师评析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驻马店某公司没有提供其单位的规章制度,证人证言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仅凭两位证人的证言,无法认定赵某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及迟到早退现象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应予辞退的情形,故驻马店市某公司作出对赵某予以辞退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驻马店市某公司应向赵某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纪律等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就要求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必须明确劳动者发生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并且要对劳动者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才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若劳动者发生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违反行为,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劳动者的决定,不需要对劳动者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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