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可以有条件调动工作
发布日期:2020-05-01 作者:郭天喜律师
新近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结一个劳动纠纷案件,用人单位法务做的就比较到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帮助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候,劳动合同内容部分约定详细和明确,极大方便了用人单位经营和业务调整,避免单位陷于尴尬境地。
案情回顾
吴女士于2011年12月31日应聘入职某公司任专卖店导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吴女士工作地点为北京市,吴女士同意服从公司要求、接受在北京区域内集团旗下各品牌专卖店内的调动工作。
入职后,吴女士结婚生子,吴女士产假期满,公司以五道口专卖店已经撤店为由,安排吴女士至同一品牌的海淀区大钟寺专卖店从事导购工作,职位、薪资待遇不变。但吴女士以“个人晕车、需要照顾孩子”等为由不同意到大钟寺店工作并以个人原因为由请休事假。请假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吴女士一直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未上班,公司将其辞退。
2018年初,吴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以公司将其辞退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驳回吴女士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吴女士不服一审裁判结果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之所以驳回吴女士诉讼请求,还要从吴女士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说起。劳动合同已经约定了“吴女士工作地点为北京市,吴女士同意服从公司要求、接受在北京区域内集团旗下各品牌专卖店内的调动工作”,公司也是按照劳动合同在做。公司在调整工作地点上基本遵循了就近原则,“海淀区五道口”到“海淀区大钟寺”自驾距离6公里左右,搭乘公共交通则有地铁13号线(两站地)、直达公交等多种选择。相反,吴女士不服从公司调动,尤其是不上班,不请假,恐怕哪个用人单位都不敢放任这样的情况发生。
本案中,吴女士的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管理者,有权基于经营需要,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吴女士的工作地点。
商业零售企业调整店面布局是商业常态。零售商家撤店,人员安置首当其冲。用人单位已经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调换了吴女士工作的门店,吴女士薪资待遇不变。吴女士肯定要是服从公司调度,用人单位也努力照顾了吴女士实际需求,帮其解决困难。或者,吴女士办理离职手续,在离家近的单位重新求职应聘。
在这样的情况下,吴女士拒绝工作地点调整 ,实际脱岗,客观上已经产生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客观效果。用人单位在这样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个案件是用人单位法务优化用工成本成功的典型案件,用人单位充分行使了合法权利,作为劳动者的吴女士选择性不履行对自己不是非常有利的合同条款,并且脱岗,最终导致纠纷发生,责任在吴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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