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女方能否分割男方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金 ——刘某诉王某某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女)与王某(男)于2008年6月举办结婚典礼后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证,2009年8月女儿王某一出生。2013年3月王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肇事车主赔偿王某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0000元,后因刘某与王某某(王某的父亲)分割王某的赔偿款产生了分歧。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王某的赔偿款。
案件焦点
王某的赔偿款是否属于遗产,刘某是否有权利分割。
裁判结果 判决王某一应分得被抚养人生活费80000元,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赔偿款210000元;王某某应分得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赔偿款210000元。
律师评析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是可以参照遗产继承的原则予以分割。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和子女,王某一作为刘某与王某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除应分得其父王某死亡后相应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外,应与王某某同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款。刘某与王某同居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是继承人,法院判定不应分割王某的赔偿款。笔者认为,虽然刘某不是王某的继承人,但是刘某长期与王某同居生活,并且育有一女,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双方实际履行了相互扶助的义务,刘某有权参与王某赔偿款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刘某与王某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但他们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与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非法同居截然不同,且王某的死亡对刘某有一定的损害,如果得不到分配,则有悖于公平正义和社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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