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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以违法规章制度开除,公司需不需要赔偿

发布日期:2020-04-10    作者:罗忠平律师

【基本案情】
        黄某是佛山市某公司的车间操作工,于2001年5月入职,2015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1日,公司以黄某严重违纪为由,开除了黄某,并不支付任何的经济赔偿金。黄某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3781.25元
【仲裁裁决】 
        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11月11日解除 
        2、公司向黄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555.95元
公司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向南海区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确认黄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10月11日解除; 
        二、公司向黄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555.95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者时,不能仅仅以违反公司为由,而还需要对因员工的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进行举证,若公司无法对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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