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无证驾驶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发布日期:2020-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李先生是某公司的职工。2009年8月15日上午,李先生在驾驶小轿车去单位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多处受伤,肇事者逃逸。2009年9月2日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证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小轿车损坏,肇事车辆逃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李先生无证驾驶小轿车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由,认定李先生不属于工伤。李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李先生问其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案件分析:
一、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或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行为而受到的意外伤害。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待遇做了详尽规定。我国劳动相关法律的宗旨,是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摆在第一位。所以,作为劳动保护组成部分的工伤保护的首要法律原则和精神应该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在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工伤认定的原则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伤害的发生不是职工故意造成的,即使职工在事故中存在过失也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二、无证驾驶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认定书认为无证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但无驾驶证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而仅仅是法律上的条件。
三、 李先生作为公司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机动车伤害,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李先生虽无证驾,但作为治安管理处罚主体的公安机关对其行为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在没有公安机关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李先生无证驾驶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由,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规定,作出李某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是指伤亡职工自身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该行为一是与职工的伤亡存在必然的联系或者是造成伤亡的直接原因,二是经职权部门作出明确的认定,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职工的伤亡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就应认定为工伤。至于职工是否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工伤案件时无权自行认定。就本案目前的情况来看,李先生虽无证驾驶轿车,但是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仅证明李先生出了交通事故受伤,并证明肇事车辆逃逸,对李先生无证驾驶轿车的行为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所以李先生的情况不在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排除性规定之列,只要其具备了认定工伤的其他必要条件,就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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