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保管父亲财产 父亲索还遭拒绝
发布日期:2020-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98年6月,原告阮某妻子去世时,原告将其10万存款交给被告(其女儿)保管。2002年3月,原告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并结为合法夫妻。2004年9月,原告委托被告把原有住房卖掉购买了现住房屋。2009年2月,原告向被告索要存款及购房手续时,被告不予返还。2010年7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其10万元存款及购房手续。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及时向被告了解案件情况,得知被告并非不给原告存款和房产手续,而是考虑到原告已年近六旬,继母有过两次婚史,万一将这些东西全部拿走,其父就会人财两空,故不愿意给付。原告则态度坚决,要求被告立即给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该笔存款及房屋手续被告无论是否愿意,都应给付原告。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认真细致地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采取情、理、法相结合的教育方法打消了双方当事人的种种顾虑,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归还原告10万元的存款;房产手续仍由被告继续为原告保管。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人死”债不消,“父债”未必“子偿”
- 私下处置未分割遗产的行为无效
- 亲生女儿手持打印遗嘱独占母亲遗产,养女能否要求重新分配?法院这样判!
- 继承纠纷,未尽抚养义务少分财产
-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是否限于书面形式?
- 遗嘱继承中的代书遗嘱存在形式不合法,能否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 父母留下来的祖房(宅基地房)要怎么分?
- 被诉遗产继承本无明显有利证据在代理律师指导下搜集固定证据终被法院作出有利判决
- 人民法院报: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一方能否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 未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房产,被其中一名继承人私自登记在自己名下,该继承人又将该房产
- 北京房产律师——母亲遗嘱将其房屋给己方继承,部分子女不认可纠纷
- 一套住房出现三份遗嘱,哪份才有法律效力?
- 部分继承人对遗嘱内容理解有歧义,诉讼分配房屋案例
- 北京遗产律师解析一起部分继承人主张按照老人遗嘱草稿继承遗产法院驳回案例
- 父亲去世,遗产房屋部分子女起诉要求分割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