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媳争遗产
发布日期:2020-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家住滨海新区的女子黄某2007年与丈夫小张登记结婚。婚后不满一年,丈夫小张和婆婆王某就因一氧化碳中毒双双离世。料理好两人的后事,黄某和公公老张因遗产分配问题起了争执。由于意见无法统一,公公老张将儿媳黄某告上法庭。
两审法院查明,被继承人小张遗留遗产范围:婚前个人财产有位于滨海新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轿车一辆、在被告黄某处的投资收益款10万元;婚前个人债务1万元、婚后夫妻共同债务12万元。被继承人王某遗留财产:与原告老张共同购置位于滨海新区老张名下住房一套。而被继承人小张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其父老张、其妻黄某;被继承人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其夫老张、其子小张(已死亡)。
两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小张与其母王某同在一起事故中死亡,因无法确定死亡时间,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解释,推定其母王某先于小张死亡。关于被继承人小张遗留合法财产中,其婚前财产位于滨海新区的房屋一套,价值96万元,黄某、老张各继承48万元;考虑房屋整体不可分割性,故该房由老张居住所有,老张应给付黄某继承款48万元。被继承人小张婚后财产轿车一辆,价值20万元,该车虽由黄某转让他人,但其不能提供处分行为的合理依据,属无效转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车价值20万元,析产10万元为黄某财产范围;另外10万元为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由双方各继承5万元。因该财产在黄某处,故黄某应给付老张继承款5万元。同理,对于被继承人小张遗留的婚前债务1万元,由双方按遗产继承比例承担偿还责任。对于小张遗留婚后债务12万元,析产后黄某承担6万元偿还责任,另6万元亦应由黄某和老张各偿还3万元。
被继承人王某遗留的位于滨海新区老张名下住房一套,系夫妻共同财产,价值46万元,应析产23万元为老张财产范围,另23万元被继承财产范围由老张和被继承人小张各继承11.5万元。被继承人小张所得继承款11.5万元,由老张和黄某各继承5.75万元;因该房屋整体不可分割,故该房归老张继承,老张给付黄某继承款5.75万元。
关于老张主张被继承人小张遗留其他财产,因其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老张主张晚年丧妻丧子,且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在遗产分割上应多分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但该继承人应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力两个条件。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最起码的物质生活水平。现原告晚年丧妻丧子,的确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影响,致使其丧失一定的劳动能力。然而原告作为一名国企的退休职工,不符合生活有特殊困难这一条件,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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