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众需求假借销售口罩名义,虚构事实骗取财物
发布日期:2020-03-25 作者:梁波律师
【关键词】新冠疫情,疫情防控,微信朋友圈,一次性口罩,诈骗
一.基本案情
(一)2020年2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一次性口罩的图文信息,在得知徐某意欲购买大量口罩时,为了取得徐某的信任而虚构事实,表明自己有库存十几万只口罩,并通过微信向徐某转发从网络上获取的口罩、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图片。随后,徐某即决定购买口罩二批,一批为9万只,一批为6万只,共计15万只口罩(单价为2.3元一只)。
(二)2月8日至2月10日期间,收到徐某转账34.25万元。2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谎称,因快递公司停运及上家被抓,导致其无法正常发货,并拉黑徐某的微信。同日,被告人徐某某在上海某4S店预定小型轿车一辆。2月13日,其用诈骗所得财物购买了一辆价值人民币20.52万元的白色汽车。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及家属退出赃款34.25万元,已发还被害人徐某。
二.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罚金八万元。
三.被告人辩称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犯罪前科,退出全部赃款,请求从轻处罚。
四.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2020年2月21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五.裁判理由
被告人徐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六.律师解读
被告人徐某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并退出全部赃款,辩护人就此所提对其予以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参考资料】1.制售假药案: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2.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患者从事拔牙镶牙等诊疗活动。3.医疗风险: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需事先取得医疗美容执业资格。4.医疗事故罪:中医专业医生行外科手术,对畸形变异肾脏缺乏认识,误将马蹄肾全部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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