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应符合哪些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能够成为本诉适格当事人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能参加原诉讼,以已经发生之诉的原告、被告双方为被申请人,旨在全部或者部分地改变原来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状态或者权利义务关系而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给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判决既判力扩张效果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二是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通过利用诉讼骗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方式的不当侵害。
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都是给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提供救济,两者的功能基本相似,为了避免裁判之间的冲突及节约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3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当事人只能选择再审或者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中的一种救济程序,且一旦选定不许变更。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即使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第三人也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该六个月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起算点应参考送达、执行等具体情形确定。
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是原诉讼中的当事人或者具有相当于当事人地位的人,如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等。
二、受原诉裁判效力的扩张并有不利影响,其民事权益受到原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损害。
三、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没有参加原诉。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才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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