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案例:在药店为牙疼患者注射抗菌素,导致死亡需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0-02-17 作者:梁波律师
【关键词】刑事诉讼,牙疼,非法行医罪,抗菌素,死亡
一.引言
在其经营药店为牙疼患者注射抗菌素,导致休克死亡,构成非法行医罪。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范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X0921刑初220号”。
二.基本案情
2019年4月4日17时许,被害人王某因牙疼到被告人经营的x县x药店看病,被告人范某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为王某静脉注射抗菌素头孢哌酮舒巴坦,注射后王某立即出现胸闷气短、休克症状。范某某拨打120并采取相关急救措施,后王某经x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在x县第一人民医院等候处警民警,并如实供述了非法行医的犯罪事实。经法医检验、病理检验、毒化检验,死者王某的死因符合过敏性休克而死亡。
三.裁判结果
被告人范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2019年7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讨论
(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个体药店经营者,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4月5日被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被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8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x县看守所。x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检刑诉〔2019〕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被告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减轻处罚。诉讼中,被害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
(四)法院观点: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x县卫生健康局执法卷宗等书证,证人李某、陈某的证言,法医学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参考资料】1.医疗风险:高危麻醉药维库溴铵被误认为是化痰药氨溴索,造成患儿输注中死亡,药剂师构成医疗事故罪。2.非法行医罪:无医生执业资格,在美容会所开展医学美容,致人死亡。3.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4.医疗事故罪:助理执业医师未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胆囊切除术,导致患者梗阻性黄疸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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