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物作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有效的执行。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更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据此,申请诉前保全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
四、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30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因此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就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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