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洁诉苏忠变更抚养关系案
发布日期:2019-1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杨洁与被告苏忠于2005年1月10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苏某由原告抚养。随着年龄增长,苏某叛逆心理日益严重,无法与原告沟通,苏某要求随父亲苏忠共同生活。原告经考虑,诉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在审理过程中,苏某已年满十周岁,经询问,其表示愿与被告苏忠共同生活。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杨洁与被告苏忠的婚生子苏某由苏忠抚养。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抚养权变更的案件。在审判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的案件中,应当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着眼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予以处理。同时,对于已经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还应当征求他们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孩子更好地学习、生活,并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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