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玉环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发布日期:2019-10-2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以来,被告人张友夫为笼络人员、发展组织、攫取利益,拉拢被告人池方军和张仲雨(另案处理),网罗被告人周志昂和陈明、周军(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玉环港北一带的工程建设领域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张友夫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周志昂、池方军、郏宣剑、李忠、杨笃明和陈明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张喜、应崇雪、熊景友、张华中和周军等湖北籍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结构稳定,层级分明,实行逐级指挥。组织成立后,通过“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方式,大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2012年下半年到2018年上半年,该组织成员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插手玉环港北一带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强揽涂料粉刷和泥浆工程、暴力“护航”混凝土入市、强行垄断钢管租赁市场、实施诈骗等方式,在涂料粉刷、混凝土供应等领域攫取经济利益达350余万元。
被告人张友夫以股份分红、红包奖励、宴请成员、看望服刑成员、支付工资等形式,笼络安抚组织成员,维系组织发展壮大。自该组织成立以来,以暴力、威胁、诈骗等手段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共26起,违法行为4起,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特别是对玉环港北一带的工程建设领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张友夫等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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