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作恶!重庆大足一恶势力团伙5人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9-10-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因开设赌场、供应夜场酒水等利益冲突,刘金坤、姜云川被他人砍伤。姜云川、魏波、王新捷等人商议实施报复,并筹集资金,准备车辆、刀具、鸭舌帽和口罩等作案工具。2017年3月27日0时许,王新捷、周浩、唐昌东、任静、彭望、黎志强等人在实施报复过程中,误将刘某某当作他人砍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7年4月15日凌晨3时许,王新捷、周浩在大足印象对面喝夜啤酒时,因隔壁桌的人喝酒时吵闹,引起王新捷不满,王新捷遂叫周浩取来刀具、口罩等物品,后将赵某某和黄某砍伤,经鉴定黄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7年12月12日,王新捷等人因故意伤害刘某某、黄某、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本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新捷有期徒刑五年,周浩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唐昌东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任静有期徒刑一年,黎志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间,王新捷、刘金坤、姜云川等人决定以“起马股”的方式合伙开设流动赌场牟利,先后在东关河边的黄桷树、清明桥水厂、米粮附近的农户等地开设流动赌场,其间笼络了周浩、彭望、郭某、唐昌东、任静、黎某某等一批劳改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在该赌场洗牌、抽头、站岗、放哨,抽头渔利20万余元。
2017年2月下旬至3月21日期间,姜云川、王新捷等人与他人一起在智凤田坝村开设赌场,以麻将牌“八搭二”的方式进行赌博,安排社会闲散人员在该赌场站岗、放哨,抽头渔利8万余元。
另查明,2008年10月的一天晚上21时许,因与他人发生纠纷,王新捷一行人共谋教训梁某某,蒋某某持一把自制左轮手枪,王新捷、江某某、唐昌东等人各持一把60-70公分长的砍刀,在东关火烧坝一茶馆将梁某某及张某某砍伤。
2013年1月9日凌晨,王新捷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砍刀将兰某和石某某砍伤,经鉴定兰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石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认为,姜云川、王新捷、刘金坤开设赌场,笼络劳改释放人员周浩、彭望、唐昌东等人和社会闲散人员在赌场中站岗、放哨。在刘金坤、姜云川因赌场等利益被他人砍伤后,姜云川、王新捷等人采用以暴制暴的手段,纠集周浩、彭望等人实施报复,在公共场所公然持刀、蒙面砍伤他人,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姜云川、王新捷为纠集者,刘金坤、彭望、周浩、唐昌东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王新捷、彭望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王新捷此次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是王新捷前次犯故意伤害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发现的漏罪,应对其开设赌场罪作出判决后,把前次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刘金坤、姜云川、魏波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大足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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