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中院二审公开宣判叶富林等31人重大涉黑案
发布日期:2019-10-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以叶富林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叶富林、陈飞虎、叶吉利、陈棠宾等23人不服,提出上诉。
该案共涉及12项罪名,22起犯罪事实和6起违法事实。
因涉案人数众多,涉及罪名多,案情重大、复杂,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召开庭前会议、公开开庭审理。
玉林市中院二审审理查明,2003年开始,为追求黑道名气,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叶富林先后纠集陈飞虎、陈棠宾、林天翊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在浦北县石埇镇及周边地区,不断通过逞强斗狠彰显其强势地位。2006年后,逐渐形成了以叶富林为组织、领导者,陈飞虎、叶吉利、陈棠宾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垄断浦北县石埇镇的赌场、香蕉包装纸箱销售市场等方式,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并用于维系该组织生存、发展、壮大。
多年来,该组织在浦北县石埇镇及周边地区,不断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开设赌场、妨害公务、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随意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浦北部分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危害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
玉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赔偿数额处理恰当,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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