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州法院宣判一起污染青弋江生态环境案
发布日期:2019-10-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为给贾公村某村民组筹集资金偿还修路费用,组长王某经与李某商议,由李某在村民组境内的青弋江河道开采砂卵石出售。王某召集村民组村民开会讨论通过。
2017年3月初至4月底,李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租赁挖掘机在青弋江河道开采砂卵石1999车,并运至多家公司出售。陈某明知系非法开采的砂卵石,仍予以收购2.5万吨,经鉴定价值为22.5万元,龚某等明知系非法开采的砂卵石,仍予以收购1万吨,经鉴定价值为9万元。贾公村某村民组从中获取18万余元,该款被村民私分,其中王某户分得2400元。王某还获取开采砂卵石期间在现场看管的1000元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他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贾公村某村民组、李某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人量刑情节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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