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境保护厅原巡视员王光和受贿案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19-10-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王光和利用担任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环保设备招投标、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73万元。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光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光和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绝大部分受贿所得赃款已退缴,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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