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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渝水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发布日期:2019-10-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左某、胡某恶势力犯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左某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胡某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蔡某(另案处理)自2017年8月开始,纠集伟某、黎某、章某、毛某、曾某、林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由蔡某出资在外租房供上述人员集中住宿,并负责他们的日常开销,规定集中吃住、统一行动,行动要报告等条约,形成以蔡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左某及胡某也是该犯罪集团的团伙成员。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本市多次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迫害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左某、胡某在蔡某的纠集下,实施了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犯罪活动。同时被告人胡某另外还伙同他人强奸作案一次,寻衅滋事作案一次,故意伤害作案一次并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胡某属于以蔡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团伙成员,在蔡某的纠集下左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一次,故意伤害作案一次并致被害人胡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左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左某所起作用较小,系案中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左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蔡某的纠集下胡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一次,故意伤害作案二次并致二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同时胡某另外还伙同他人强奸作案一次,寻衅滋事作案一次,故意伤害作案一次并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胡某在强奸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强奸犯罪中,胡某所起作用较小,系案中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某对其参与的聚众斗殴以及强奸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参与的寻衅滋事犯罪和故意伤害犯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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