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微商只收钱不发货 安徽一 95后女子诈骗获刑
发布日期:2019-10-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2日,被告人刘某成为“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产品微商代理。2017年7月10日,刘某用“木子”的微信号添加被害人潘某为微信好友,并将其发展为下线代理。后刘某分别以“珊珊小伙伴”和“珊珊”的微信号前后转款3786元给潘某,从潘某处订购产品,诱骗潘某多次从其处订购大量产品并支付货款,潘某均未收到产品,刘某又以收取推广费、押金等事由向潘某收取费用,累计骗取潘某款29430元。2017年9月25日,潘某发现被骗后报案至舒城县公安局。同年11月1日,在杭州市某地,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并依法扣押被告人刘某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刘某的近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潘某的经济损失并获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4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近亲属于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据此可酌定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后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看守所里是什么样子的?
- Lxx诉Xxx、xxx有限公司非交通事故一案
- 最高法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其森律师起诉获得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