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二中院公开宣判2起黑恶案件4人获刑
发布日期:2019-10-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海南临高:插手土地转包涉黑骨干获刑6年
2006年11月,临高男子陈某加入以王志群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该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插手土地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成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2011年11月,陈某伙同王志群、陈某河(另案处理)到波莲镇某村被害人周某家中,威胁周某将该村80亩土地承包给陈某河,周某被迫同意后,陈某河无偿耕种该地块。经鉴定,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为41.1428万元。
2010年6—7月,陈某照与陈某一起承包波莲镇某农场的160亩地,陈某和王志群将该地块转包给庞某运等人种植,转包期限为9年。陈某、王志群收到10万元定金后,又威胁庞某运等人必须承包15年,为此庞某运被迫支付承包金56.2万元。2012年,临高某矿业公司负责人瞿某欲转包新盈镇某村郑某美、王某峰的土地,因转让价格差距较大未达成协议。陈某和王志群参与其中后,郑某美、王某峰多次遭到电话威胁和他人殴打,无奈之下只好将285亩土地以110万元的价格转包给瞿某,陈某获得瞿某转账共计355.5万元,陈某将其中的90万元转给王志群。2017年9月26日,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海南二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伙同他人强占村民土地,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陈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经数罪并罚,海南二中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万元,对其伙同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非法所得411.7万元予以追缴。
海南儋州:阻挠企业采砂恶势力三成员均获刑
2017年9月14日,儋州某采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砂公司)经过政府公开招投标,中标在珠碧江某村河段可采区采砂1年,采砂量为25.20万立方米。该公司中标后不久,便开始采砂。儋州市海头镇某村部分村民到砂场强行阻拦采砂、运砂,索要所谓的“赞助费”,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书,采砂公司于2017年10月5日付给该村50万元,村民不再阻挠该公司采砂。
该村领到钱后,给每位村民发放440元,邓某兴、符某平、符某文均已领取,另有24户村民认为钱少未领取。刘某光、梁某逢(两人另案处理)、邓某兴等人趁机利用微信群,煽动、组织村民阻挠该公司采砂,拦截运砂货车,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形成以刘某光、梁某逢为首,邓某兴、符某平、符某文等32人(其他涉案人另案处理)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邓某兴参与拦截、恐吓他人寻衅滋事6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1348元;符某平参与4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260元;符某文参与3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兴、符某平、符某文与同伙多次拦截、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共价值1608元,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邓某兴、符某平、符某文有期徒刑分别为4年11个月、3年6个月、2年9个月。宣判后,3人不服,上诉至海南二中院。
海南二中院二审认为,该案系以梁某逢、刘某光为首,邓某兴、符某平、符某文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犯罪。三上诉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海南二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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