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兴:被告人强迫未成年人卖淫被处刑罚
发布日期:2019-10-2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崔某以6500元的价格介绍许某(13岁)、“小美”向违法人员李某(另案处理)、何某在永兴县某酒店卖淫。期间,被害人许某不愿意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崔某与梅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威胁许某,逼其就范。
另查明,案发后,崔某非法获利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崔某家属给予了被害人的监护人15000元的经济补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监护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经构成强迫卖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崔某行为积极,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崔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崔某取得了被害人的监护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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