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绥阳县财政局局长滥用职权、受贿案开庭审理
发布日期:2019-10-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经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李滨在担任绥阳县财政局局长期间,受他人安排后使用国家财政资金以空转方式虚列支出,虚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变相免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义务,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收未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0500万元;擅自扩大开支范围,连续五年共拨付125万元财政资金给中国人民银行绥阳县支行发放职工奖励补贴,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25万元,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损失达10625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中,被告人李滨认罪悔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深感后悔,由于该案案情复杂,将择期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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