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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酒后破坏电力设备 被处有期徒刑三年

发布日期:2019-10-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0月11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21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来到位于寿县寿春镇寿蔡路旁的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寿县变电站,破坏变电站西侧的电子围栏后翻墙进入,又砸坏玻璃窗玻璃,从窗户翻入变电站内10KV高压室。在高压室内,陈某某将汉城Ⅱ14线路开关柜门及保护装置破坏。2时46分35秒该线路开关控制回路断线。后为保证用电安全,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对汉城Ⅱ14线路保护装置进行维修,致该线路1696户用户临时停电5小时53分,被破坏的财产修复费用总计26800元。案发后,陈某某被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故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破坏正在运行的电力设备,并导致1696户用户临时停电5小时53分,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该情节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较轻”,故公诉人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和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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