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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萍乡一涉黑案首犯获刑17年半

发布日期:2019-10-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涉黑案进行依法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等21名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相应附加刑,5名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今,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经营当地电厂炉灰业务、非法控制该市某镇区域工程建设,攫取了巨额利润,拥有了强大的经济实力,并以其获取的经济利益、工程项目通过直接给予、间接输送的方式维系、支持、促进组织活动和发展,以其经济实力对该组织进行非法保护。在此过程中,该组织实施了串通投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作证、包庇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按照组织者、领导者等人的意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依仗组织的威慑力和暴力行为承揽了当地大量建筑工程,大肆攫取经济利益,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该组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大肆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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