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一涉黑案首犯获刑17年半
发布日期:2019-10-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今,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经营当地电厂炉灰业务、非法控制该市某镇区域工程建设,攫取了巨额利润,拥有了强大的经济实力,并以其获取的经济利益、工程项目通过直接给予、间接输送的方式维系、支持、促进组织活动和发展,以其经济实力对该组织进行非法保护。在此过程中,该组织实施了串通投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作证、包庇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按照组织者、领导者等人的意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依仗组织的威慑力和暴力行为承揽了当地大量建筑工程,大肆攫取经济利益,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该组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大肆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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