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江西宁都一男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66万元获刑

发布日期:2019-10-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江西宁都一男子谢某林以高利息相引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资金1166万元,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谢某林退还造成实际损失的各集资参与人共计1004.3376万元。

  2012年至2015年2月份期间,谢某林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其系江西祥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润安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其投资房地产工程项目需资金周转等为由,以承诺支付2分至3分不等的高额月息、按时归还本金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廖某、谢某等三十三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1166万元。期间支付利息共计101.6624万元,归还本金60万元,给廖某、谢某等上述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1004.3376万元。谢某林上述融资款用于转借给他人。

  案发后,谢某林供述了其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林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资质,以支付高利息相引诱,公开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1166万元,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谢某林具有坦白情节,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谢某林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