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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监守自盗 男子盗公司现金获刑罚

发布日期:2019-10-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2月,李某入职某商业公司岳阳县店,任防损经理,职责为监督店内收银员清点营业款和预售款,但不能接触现金。同年8月18日,李某看到店内财务人员将预售款放入财务室柜中,因生活拮据便产生窃取财物的想法。同日下午,李某称财务室监控角度有问题,要求店员打开财务室房门,后李某对监控视频进行了调整。晚上,李某监督店员清点当天的营业款并将钱放进财务室后,故意未将财务室的门关好。趁店内所有工作人员下班后,李某关闭店内的大门和灯,进入财务室内,窃取了存放在柜中的钱包,随后,将监控内容格式化。

       经清点,所窃取的包内现金有人民币38000余元。第二天下班后,李某离开岳阳县,所偷窃的现金用于生活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营业款财物,价值人民币38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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