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不思改 七次盗窃车内财物再领刑
发布日期:2019-10-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卢某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城、南昌县等地多次盗窃路边汽车内财物,经核实的有:2019年3月15日晚,卢某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胜利南路进贤三中附近某饭店门口,盗窃被害人胡某停放在该处的小汽车内的六条金圣青花瓷香烟、两条黄鹤楼天骄圣地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6020元。2019年3月8日晚,卢某在民和镇苗圃三队2栋1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小汽车内的硬中华香烟一条、零散硬中华香烟一包、现金数十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65元。2019年3月4日晚,卢某在民和镇苗圃路苗圃农庄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小汽车内的零钱若干。2019年3月2日晚,卢某在民和镇苗圃路苗圃居委会十字路口附近,盗窃被害人吴某停放在该处的小汽车内的现金10元。
2019年3月16日晚,卢某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碧湖左岸小区1栋3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喻某停放在该处的小汽车内的现金数百元。2019年1月28日上午,卢某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大道银三角828宾馆附近,盗窃被害人涂某停放在该处的小汽车内的深蓝色男士手提包(未认定价格)一只、现金人民币数百元、荷花香烟9包、金圣青花瓷香烟1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00元。2019年1月26日晚,卢某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农科路君悦府附近,盗窃被害人付某停放在该处的小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欧元1000元。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卢某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被进贤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七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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