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湘东法院宣判一“软暴力”恶势力团伙案
发布日期:2019-10-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受刘某(另案处理)雇佣后纠集被告人吴某、凌某、赖某等人向被害人向某讨债,分别采取在向某公司轮流敲打不锈钢盆进行哄闹,在被害人家门口轮流大声辱骂、泼漆、泼粪,在被害人儿子家门口摆放花圈和鞭炮、泼漆、泼粪以及跟随看守、拦截、恐吓被害人并强拿硬要被害人财物等方式。四被告人以软暴力为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吴某、赖某、凌某多次跟随看守、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三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赖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多次寻衅滋事,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打击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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