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特大贩运毒品案两主犯一审获死刑
发布日期:2019-10-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双全、全一云商议共同贩卖毒品。2018年3月4日至5日,二人在电话中商量购买毒品。3月7日上午,全一云、肖建钢前往广东省惠州市隆江镇购买约65千克甲基苯丙胺后返回全一云出租房。当晚,全一云将其中约2千克甲基苯丙胺卖给肖建钢,肖建钢将该毒品用于贩卖。3月8日、9日,全一云和刘双全共同商议向毒品中掺入辅料,确定将毒品卖给谁、卖价及数量,随后全一云掺入13千克辅料。3月10日,以每千克11万元向他人贩卖40千克甲基苯丙胺。3月13日,刘双全安排王华前往全一云处运输毒品。3月14日,全一云与王华购买了到江苏省苏州市的汽车票。3月15日10时许,全一云、王华携带甲基苯丙胺到全一云出租房车库乘车准备前往车站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36袋。经称量,净重36051.7克。随后,公安机关在全一云租住房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和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净重1829.66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双全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76051.7克,全一云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79881.36克,肖建钢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65000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王华运输甲基苯丙胺36051.7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刘双全、全一云在贩卖、运输毒品罪中系主犯,肖建钢、王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全一云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刘双全、全一云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刘双全无认罪悔罪态度,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全一云在侦查后期及庭审期间,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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