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满公司解除合同 火烧5辆通勤车获刑
发布日期:2019-09-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某公司员工,因未通过公司组织的考试、公司仅为其发放生活费而产生不满情绪。2014年,先后2次故意砸打损毁公司指纹考勤机,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此,王某对公司不满情绪加深,在2016年至2017年,先后泼粪至公司玻璃门、泼焦油至公司门口、放火烧公司玻璃门,报复公司。2017年下半年一天的凌晨3时,王某确认周围无人后,将事先准备好的引燃物放置在马路边的公司通勤车处,并用打火机点燃,尔后逃离现场。该次放火导致5辆客车被烧毁,其中3辆客车被报废。经鉴定,被烧毁车辆损毁总价值为人民币100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王某应数罪并罚。鉴于王某有如实供述、犯罪前科、多次寻衅滋事及部分赔偿被害单位的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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