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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交管人员敲诈“黑车” 二人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9-09-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身体强壮却想歪招,专挑“黑车”下车,冒充交通局工作人员进行“黑吃黑”,敲诈他人钱财。2019年9月27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敲诈“黑车”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严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并处罚金分别为二万元、一万元。

   专挑“黑车”下手 冒充交通人员勒钱财

  马某与严某均为九零后已满18周岁的小青年,二人初中毕业后便走上了社会,在打工的过程中成为了好友。因无特殊的技能,又懒惰,均嫌弃打工特别辛苦,且挣不到钱,于是二人就不愿意再出去打工。想到正在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二人脑子一闪,便想到敲诈“黑车”的挣钱之道。

2019年3月16日至3月22日期间,马某伙同严某来到市区各地,以打车的名义乘坐梁某、郑某、刘某、张某、孙某、董某驾驶的私家车,当行至大庆市辖区的某一个地点后,马某先行支付车费,并由严某对此进行录像。此后,二人再冒充交通局工作人员,扬言要对这些被害人的非法营运行为进行处理,并进行威胁、恐吓,以此向被害人索取财钱。其中一起被被害人刘某识破而未能得逞,其他5名被害人因害怕被查处给二人少则2000元,多则5000元不等,敲诈5人既遂共计18000元。

  尝到甜头后,二人为扩大“战果”和势力,在此后的两天内,迅速发展两名未满16周岁的乔某、廉某,采取由严某与乔某或廉某中的一人,以打车名义乘坐私家车,由马某开车跟随。到达不同的目的地后,由严某支付车费,同时再由乔某或廉某进行录像。之后,他们再以要向交通局举报“黑车”非法营运,或冒充交通局工作人员扬言要处理上述非法营运行为为把柄,向这些“黑车”的车主勒索钱财。他们先后又向被害人李某、许某、于某、尹某、周某等五名私家车车主实施了敲诈勒索,敲诈数额每次为700元至2000元不等,敲诈3人既遂,数额共计4200元,另有两起被对方识破,敲诈未遂。

  综上,马某、严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1起,其中,冒充交通局工作人员实施敲诈勒索犯罪8起,敲诈勒索金额共计22200元。

  索债不成强扣人 非法拘禁还打人

  在敲诈黑车前,二人还曾于2019年2月22日15时许,以讨债名义,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将被害人喻某强行拽上马某驾驶的白色吉普车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将载至偏僻处,每人手持一根长塑料管殴打喻某。经鉴定,喻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经侦查,2019年3月26日14时许,二人被抓获。

  案发后,二人的近亲属已全部退赔上述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罪态度各不同 二人被判刑不同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马某仍否认自己曾冒充交通局工作人员实施敲诈勒索,且对一些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严某则与自原认罪,并向诸多被害人表示道歉和悔过。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又为了索取债务实施了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方法,且具有殴打情节,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二被告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对二被告人作出不同刑期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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