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假药而销售 以销售假药罪获刑八个月
发布日期:2019-09-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唐某在颍上县慎城镇经营某大药房期间,为谋取利益,以每盒9.9元价格从不明网站购进标示为甘肃省某药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国金根一号”(香巴拉珍宝胶囊)和标示为北京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正骨腰突王”(氨糖硫酸软骨素葛根胶囊),后以每盒19.9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同年7月31日,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该大药房柜台里查获正在销售的“美国金根一号”8盒、“正骨腰突王”21盒。经鉴定,上述药品均为假药。
另查明,2019年4月12日,民警将唐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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