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 致人轻伤获刑三个月

发布日期:2019-09-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6347.42元。

  2019年2月15日18时30分许,李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高上线行驶至萍乡市区某路段时,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妹妹拨打电话报警,李某在现场等候。经鉴定,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4.3721mg/100ml,刘某左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李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均应从重处罚。其造成被害人刘某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