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 致人轻伤获刑三个月
发布日期:2019-09-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9年2月15日18时30分许,李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高上线行驶至萍乡市区某路段时,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妹妹拨打电话报警,李某在现场等候。经鉴定,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4.3721mg/100ml,刘某左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李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均应从重处罚。其造成被害人刘某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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