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旬邑公开审理一起人体藏毒运毒案
发布日期:2019-09-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人王某在北京打工期间,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上线计划运输毒品,其通过微信接受上线(具体身份不清)安排,由上线给付路费,并约定运输毒品报酬。同年4月13日,王某在上线的安排下,从北京乘坐火车抵达昆明,后经云南景洪至缅甸小勐拉,上线安排他人让其将40包毒品疑似物吞入腹中。同年4月23日,王某返回后在西双版纳机场乘坐飞机到达西安咸阳国际机场。4月24日凌晨,王某被旬邑县公安民警抓获,当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从其体内排出胶囊颗粒40颗毒品疑似物(内含白色粉末),净重227.24克。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旬邑县公安局除对1.48克疑似海洛因送检外,剩余225.76克疑似海洛因已由旬邑县公安局收交管理。
法院另查明,2019年5月20日,陕西省公安厅指定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管辖王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2019年7月18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2019年7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旬邑法院审判本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高额报酬,采用人体藏毒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227.2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较小;其运输毒品中有放弃意愿,被胁迫继续运输毒品,属从犯之意见,无证据支持,且与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成功推动刑事案件立案,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看守所里是什么样子的?
- Lxx诉Xxx、xxx有限公司非交通事故一案
- 最高法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其森律师起诉获得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