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再审案
发布日期:2019-09-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8年1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80万元。其余七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六人被宣告缓刑。宣判后,顾雏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案件背景
2012年9月,顾雏军在刑满释放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将顾雏军申诉交广东高院审查处理。2014年1月17日,广东高院对顾雏军申诉立案审查。在广东高院对顾雏军申诉进行审查期间,顾雏军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其中包括顾雏军案。
意义与影响
顾雏军再审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一起涉产权代表性案件,受到各方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巨大。本案再审改判坚持了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基本原则,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加强产权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和典型范例。该案的再审体现了人民法院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强决心,还向全社会释放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信号,对于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整理撰稿: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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