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盗窃、销赃 三人均获刑罚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9-09-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期间,易某伙同刘某至袁州区温汤镇、袁州区城区、萍乡市芦溪县、新余市渝水区等地,使用弹弓砸车窗玻璃的方式,多次盗窃车内财物,易某将盗窃所得的部分财物低价出售给被告人夏某。
2018年8月31日4时许,易某和刘某被抓获。
另查明,刘某因犯盗窃罪,曾于1995年2月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1998年1月被原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9年11月26日被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易某因吸食冰毒,于2018年3月曾被行政拘留五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易某参与盗窃四次,财物价值人民币29330元;刘某参与盗窃四次,财物价值人民币25664元,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夏某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价值人民币119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易某、刘某、夏某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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