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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受同监人话语激怒 殴打他人获刑七个月

发布日期:2019-09-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看守人员故意伤害案,谈某骏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羁押于看守所,但是谈某骏在监内关押期间仍然不思悔改,受到同监室人员话语的激怒进而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依法判决被告人谈某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谈某骏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103监室内。2019年5月10日晚间,同监室内的谈某说谈某骏不会被释放的话语,激怒了谈某骏。谈某骏遂用左手拽住谈某头发,将其按压在监室床板的被褥上,并用右胳膊肘、右拳击打谈某后背、左侧肋骨部位,致谈某身体受伤。

  2019年5月27日,舒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谈某左侧6、7、8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谈某骏在被取保候审期间,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二万元,取得了谅解。

  另查明,谈某骏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2月12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8月21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谈某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谈某骏在取保候审期间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交代其罪行,构成坦白;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以及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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