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公用电信设备 男子获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9-09-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7日下午17时许,石某峰骑摩托车窜至独山镇移动电信共用基站,用随身携带的断丝钳,将电池接电线、电源线剪断,再用扳手将墙上的铜排卸下,后以25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回收店。以同样的手段,石某峰又陆续行窃2起。
12月31日晚20时许,在苦竹乡安山基站行窃成功后,又窜至苦竹乡石堰基站行窃, 在其用随身携带的板手将墙上的铜排卸下,准备装进背包逃离现场时,被接到系统报警的基站维护员当场抓获。
经鉴定,石某峰盗窃的铜芯线、铜排价值人民币3969.7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石某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看守所里是什么样子的?
- Lxx诉Xxx、xxx有限公司非交通事故一案
- 最高法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其森律师起诉获得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