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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男子获刑一年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9-09-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已有犯罪前科的王某采用撬别玻璃门等破坏性手段,在安徽省界首市、临泉县、蒙城县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再次触犯刑律。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王某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5月20日刑满释放。然而,贼心不改的王某不思走正道发家致富,却重操旧业,攫取不义之财。

  2018年12月8日凌晨,王某从其家乡太和县流窜至界首市城区,采取撬别玻璃门的手段,进入范某经营的“微缘楼”饭店内,盗走1000元现金及价值人民币1090元的一条中华牌硬盒香烟和一条黄山金皖香烟。

  随后,他撬开界首市人民路电信营业厅玻璃门,盗走保险柜内750元现金及放在柜台内的两部OPPO手机模型。

  2018年12月11日凌晨,王某流窜至安徽省临泉县城区,采取撬别玻璃门的手段进入孙某经营的“皖北土特产”店,盗走现金2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661元的黄山金皖牌香烟一条、小苏牌香烟一条、利群牌香烟七盒。又撬开房门进入“DQMY”服装店,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3700元。

  2018年12月15日凌晨,王某乘车来到安徽省蒙城县城区,采取撬别玻璃门的手段进入张某经营的“樱桃柚子”服装店内,盗走吧台内现金900元和vivo牌玫瑰金手机一部。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被告人王某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流窜作案,应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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