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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购物券“偷”积分 百货公司客服获刑

发布日期:2019-09-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时间:2019年9月3日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由:职务侵占罪

  案情:90后男青年马某在某百货公司客服部工作,他利用为顾客抽奖及充积分的便利,用过期小票违规抽奖,或将顾客消费以补积分形式充到自己控制的会员卡,继而获得回报券,并用回报券抵现,购买了价值26万余元黄金饰品。

  案情回放

  26岁的马某2014年到某百货公司工作,一直是营业员,2018年8月调入客服部,主要负责顾客积分和开发票工作。

  2018年2月,百货公司举行春节消费抽奖活动,顾客每消费2000元,可以进行一次抽奖,奖品是该百货公司的回报券,可以用来购物抵扣现金。

  据马某介绍,抽奖分几个等级,最低档是30元,赶上手气好的时候能够抽到一等奖2000元。抽到的回报券需要存到积分卡里或者形成一份纸质版的抵扣券,其面额为顾客累计抽奖的总和,比如顾客买了1万元的商品,抽了4张30元,一张2000元的回报券,最终可累计为2120元回报券。

  当时,还在客服部帮忙的马某偶然发现用过期消费的小票也能进行抽奖。于是,马某用自己的账号登录客服系统,查到已经过期的1月份的消费小票,并用这些小票违规抽奖拿到回报券,此后,又用这些回报券购买了价值24万余元的黄金饰品并占为己有。

  此外,2018年6月至7月间,马某利用自己为顾客充积分的职务便利,在电脑上查到其他顾客没有积分的消费,便以补积分的方式充到自己控制的会员卡内,再用积分兑换回报券,购买了1.8万余元的黄金饰品。

  总计26万余元的黄金饰品都被马某变卖,换为20多万现金,用于为家里购置电器等日常消费。2019年4月,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于2018年2月期间利用为顾客抽奖的职务便利,使用过期消费小票违规抽奖产生回报券,用回报券购买价值共计人民币242850元的黄金饰品据为己有。于2018年6月至7月期间,他利用为顾客充积分的职务便利,将积分充到本人控制的会员卡内,兑换成回报券,并用回报券购买价值共计人民币18501元的黄金饰品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有百货公司出具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商品销售凭证、会员积分回报活动方案、违规抽奖情况明细表、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公诉机关认定,马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马某如实供述罪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退赔赃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两个月。

  马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对于自己的行为,马某解释为“一时糊涂,投机取巧”,他表示,做这些事时只是觉得有些违规,并不知道是违法的。“我为给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认罪悔罪。今后一定会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马某说。

  据了解,在马某供职的百货公司,黄金首饰每消费80元会有1分的积分,投资金条每消费800元积一分,可在活动期间兑换成回报券。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家属退赔了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法官寄语

  本案审判长、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喻晓敏表示,被告人马某本有着一份稳定工作和一个圆满的家庭。但贪念之心使他铤而走险,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非法获利,最终锒铛入狱,面对年迈的父母、新婚的妻子,悔恨不已。正所谓不义之财不可取,取之无道,用之无度,最终自食其果。同时,百货公司的管理漏洞也提醒广大企业,不能只注重经营,开疆拓土创业绩,也要注重内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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