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收受贿赂一审获刑一年
发布日期:2019-09-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庭审中,唐某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经庭审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时任建水县公安局副局长的唐某铭,利用其分管治安大队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2019年春节前,非法收受重庆某爆破公司红河州分公司建水项目部负责人郑某(另案处理)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22万元,并受郑某请托,为该公司经营提供便利。
案发后,唐某铭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相关事实,并向中共建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现金人民币22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刑事处罚。另外,唐某铭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唐某铭能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等实际,决定对被告人唐某减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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