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上坟引火灾 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发布日期:2019-09-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7日12时40分许,赵某某带领儿子和两个孙女,给其已故母亲扫墓放鞭炮时,不慎将珙县恒丰乡“田湾头”的林子引燃,并引发森林火灾。经检测,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8亩,未成林地面积64亩,经济损失65711元。案发后,赵某某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和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扫墓祭祖、追思先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清明节这个传统的节日里,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同时,也要防范引起火灾,保护环境,不要烧冥币、放鞭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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