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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酒不喝起争执 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获刑

发布日期:2019-09-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敬酒不喝”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陈某在朋友赵某家喝酒时,陈某向王某敬酒时王某不喝引起了陈某不满,陈某借着酒劲打了王某两个耳光,二人发生争执后被赵某拉开。王某认为自己被打了两个耳光越想越生气,便回家取了一把菜刀,在陈某回家的路上将其截住后与其理论,二人再次发生冲突,王某用菜刀将陈某的头部和左手砍伤。经鉴定,陈某颅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陈某1.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赋诗提醒:

  朋友相聚喝点酒,敬酒被拒很不满;

  借着酒劲挺野蛮;两个耳光惹仇怨;

  回家路上把罪犯,判刑赔偿两头难;

  奉劝那些好事者,牢记法纪到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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