歪曲房屋购买事实 三人构成虚假诉讼罪获刑
发布日期:2019-0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借堂兄名义购买团购房
2010年,被告人张某红实际出资26万余元,让其堂兄张某明出面购买了只针对渑池县某局内部职工出售的团购房某小区3号楼#单元#楼南户,张某红以杨某(张某红之子)名义与张某明签订了一份该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张某明将该房屋转让给杨某,后张某红又以杨某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完工后,张某红装修入住。
因欠款团购房被查封
2015年8月31日,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红、杨某群夫妇偿还借款16万元,渑池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红、杨某群偿还王某某16万元。2016年2月2日本院依据上述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王某某与张某红、杨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查封张某红、杨某群之子杨某名下位于某小区3号楼#单元#楼南门房产一套。
为逃避执行假诉讼
2017年,被告人张某红得知上述情况,为逃避执行,授意张某明、杨某恶意串通后向人民法院诉讼,谎称购房款是张某明出的,当时为少交税,把上述房屋赠予杨某,登记在杨某名下。同年11月27日,张某明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登记在杨某名下的上述房屋归张某明所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述房产所在小区存在超容积率违规建设,正在接受房地产专项治理暂不能办理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手续,依法判决驳回张某明诉讼请求。张某红得知判决结果后,以张某明名义提出上诉,并让张某明在二审开庭时出庭,2018年2月11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张某红又指使杨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18年5月31日杨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后,本院依法执行裁定:中止某小区3号楼#单元#楼南户的执行。同年6月19日王某某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依法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3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上诉期间,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张某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民警抓获同案犯,同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红主动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红、张某明、杨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决张某红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张某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说法: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同时违背了社会诚信道德原则。公民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意识和行为方式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到讲信用,守诺言,诚实不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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