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一起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购买房产分割离婚一案
案情简介:2019年7月刘某委托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代理其与妻子离婚纠纷案,刘某与妻子结婚5年,生育一子现已3岁半,夫妻二人都是上班族,结婚后不久刘某的父母出资50万元作为首付,为夫妻二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是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刘某的名字,月供由刘某每月按期偿还,结婚几年后,刘某和妻子感情出现问题,双方准备离婚,但是就房屋的分配问题双方发生较大分歧。刘某的妻子认为这套房产虽然是公公婆婆出的首付款,但是是婚后购买,公公婆婆口头也表达过,这套房产是给我们的,所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理应平分。刘某则认为该房产系父母赠与给自己的,只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按揭款也是用自己的工资偿还,所以刘某坚决不同意给妻子进行分割。
鉴于双方的分歧较大,刘某决定委托陈律师为其代理这起离婚诉讼,接到刘某的委托后,陈律师就本案双方产生的分歧结合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给刘某进行了详细解答。
陈律师告知刘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婚后父母出首付款为子女购买房产也存在很多种情况,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在此,陈律师归纳了以下几种情况:
比如说:第(一)种情况,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况且本案刘某的妻子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父母曾经说过该房产是赠与给双方的,房产仅登记在刘某一人名下,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但如果婚后共同还贷,对于房产增值部分和每月支付的按揭款则为夫妻双方所共有。如果法院判决房产所有权归一方所有,则需要给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第(二) 种情况,新婚姻法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第(三)种情况,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第(四)种情况, 新婚姻法规定,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第(五)种情况, 新婚姻法规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此处还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结婚以后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本案刘某婚后用自己的工资支付的按揭款,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刘某需要给女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综合以上情况,刘某和妻子的说法均不完全正确,本案经人民法院和代理律师的调解后,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房产所有权归刘某所有,刘某将婚后支付的按揭款和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的一半一次性补偿给女方,本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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