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救人未报案,警方能否定全责?
发布日期:2019-08-16 作者:李丹律师
魏某驾驶摩车祸救人未报案托车行驶途中,与李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受损。“因为我是下坡,他是上坡,所以他倒地受伤了,而且他年纪也比较大,我就没有想太多,就第一时间把他送往医院,所以没有来得及报警,我又没有跑。”魏某说。
送往医院后,魏某通知了李某的家属,并借钱垫付了医疗费。5天后,李某的家属书面向警方报警。警方随后出具事故认定书,以“发生道路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未及时停车,不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承担全部责任”为由,认定魏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李某将魏某诉至法院,要求魏某根据警方的责任认定书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项损失9万余元。
法院审理:法院判减责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魏某在事后有条件报警的情况下始终没有报警确有过错,应予担责;但其在事故现场未报警未保护现场是为了将李某尽快送至医院,系为及时救人而非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应予以肯定;而李某亦未在第一时间向警方报警,对事故现场无法查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对于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指出,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认定李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28万余元,李某承担25%的责任,魏某承担75%的责任。
律师说法:警方能否定全责
机动车事故发生时,理应将人的生命与健康置于首要地位,使车祸受害者获得及时送医救治,倡导尊重人权的社会风尚。及时救人的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应予以肯定。本案正是基于此种价值理念,综合考虑公序良俗的社会影响,才没有完全采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意见而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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