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发布日期:2019-08-14 作者:周明律师
【案例一】
2014年至2015年,鲍某在经营阳新县某家具店期间,因负债经营、盲目扩大投资等原因导致亏损,便以资金周转等为由,辅以1.5至3分不等的月利率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从马某等26人手中吸收资金205.85万元。鲍某将资金部分用于偿还以前的借款及利息,部分用于经营活动。2016年初,鲍某在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关闭家具店到外地躲债。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鲍某违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鲍某在案发前已归还部分欠款,且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的实际损失。
【案例二】
2010年至2015年5月期间,汪某、石某在个人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以开发六户联建项目、银行“过桥”(还贷续贷)需要资金等事项为由,通过口耳相传、许以高息等手段,拆东墙补西墙,向陈某等36人借款974余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本息200余万元,余款被其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个人使用。
另查明,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汪友谊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冒用他人名义、伪造贷款申报材料等方式,向银行贷款530万元,至案发时仍有480万元贷款无法归还。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某、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汪某多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石某在集资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后,汪某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前,二人已归还了部分赃款,且石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二人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汪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石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更不会掉金砖,能掉的只能是圈套与陷阱。当你遇到他人向你许诺高息、高回报的情况时,一定要有警觉,给自己留下思考的时间,不必着急回应那份高息投资,和亲朋好友或者有相关经验的人聊一聊,听听别人意见,擦亮双眼细甄别,拒绝诱惑防被骗。
“五不”防范非法集资:
(一)高息“诱饵”不动心
(二)老板“实力”不崇拜
(三)背景“官方”不迷信
(四)自称“合法”不大意
(五)熟人“热心”不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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